日前,临颍县消费者周女士从塘栖镇一家超市购买了价值18元的香肠,购买后发现该食品生产日期为2015年5月3日,保质期为120天,经计算发现已经过期一个多月,投诉至当地工商部门要求超市赔偿1000元。对于此事,超市表示不是故意销售过期食品,可能是由于人员疏忽造成的,认为消费者知假买假、存在恶意消费的主观故意的嫌疑,所以超市不能接受如此高的赔偿要求。
事件发生后,曲某向“沈家骏工作室”投诉,希望帮忙调解。工作人员表示,根据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新《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所以,曲某向超市要求1000元的赔偿,属于合情合理。
经调解,超市方最终赔偿曲某1018元。该超市管理经营者已经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出现这种情况是管理上不规范,没有定期检查库存食品,没有及时清查变质和过期的食品,才会导致过期食品仍在销售。